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湖
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
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权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
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
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有关会议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