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诚达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药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诚
达药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
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
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产品不用于质
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
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 资决策
权并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在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
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从而导致其实际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水平。
(二)风险控制措施
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期对所有投资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
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投资
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提高自有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
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使用期
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回报,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科 范国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