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汽车
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汽配”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8月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对上海汽配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
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臧宝玉、黄丹青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检查人员
黄丹青、孙一欢
(五)现场检查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上海汽配的实际情况,查阅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文件、关联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及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流水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各项治理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情况,并就公司治理及内部控
制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依法建
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
制衡机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不存在违反《公
司章程》的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
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
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
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及支持性文件的检查,并通过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
行对比和分析,访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
场检查之日,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公告及
报备材料保存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
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考察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经营独
立,资产完整且权属清晰,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
等资料,对公司主要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实地考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
况,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且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能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披露的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文件,现场
检查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访谈公司相关人员,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决策机制、
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的
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访谈,了解近期
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状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
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
善投资者保护工作,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另外,保荐机构已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
市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协助保荐机
构完成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以及实地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
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8月修订)》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
认为:自2023年11月1日以来,上海汽配的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及核心竞争力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总体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
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
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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