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埔园林: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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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埔园
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
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 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九)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十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十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
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
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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