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埔园林: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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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
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及其办事机构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
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其工作并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评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日
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
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证券法务部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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