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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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F
          电子邮箱:dewell@dewellcn.com
           网址:http://www.dewellcn.com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得伟君尚字第 14207 号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
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等与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就有
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必要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
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的。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影印材料、说明、承诺或证明;其提供或披露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公
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业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等网站公开披露的文
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
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有关副本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对于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单独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主管
单位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金来源、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涉及相关激励对象离职及/或岗位
调整的依据、程序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项。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
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注销所必备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
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
认。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20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湖北能源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于确认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于确认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9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以 2.39 元/股的价格向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 6,230.14 万股,授予价格 2.39 元/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 196 人。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22,100 股。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股份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22 日,登记数量为 94.42 万股,授予价格为 2.45 元/股,授予登记人数 2 人。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张坤华、赵炜、朱斌、闵俊华等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42,200 股。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回购并注销杨太华所持有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18 元/股,回购股
份数量为 253,40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的相
关要求。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规定:“3.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市价的孰低:……(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
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
时;……”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劳动合同
解除证明文件,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溇水水电有限公司已与该公司原党
委副书记、总经理杨太华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再具备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253,400 股。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激励计划》第十四章:“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实施了 2021 年度
权益分派工作,以公司总股本 6,569,750,886 股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湖北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实施了
东每 10 股派 0.6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杨太华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 2.39 元/股,根据《激
励计划》第十四章规定,因公司已进行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向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本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2.18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 2.18 元/股。
  (三)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
源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
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由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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