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 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
建设,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合规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
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
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公司
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年度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重大事项等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报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审
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和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
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沟通。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
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
及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
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
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并会
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