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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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 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专业审计督促,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华神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时间。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
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对报告进行表决,在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核。
  (六)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一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续聘或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决议。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
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中心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
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中心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
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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