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奥会展: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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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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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工作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工作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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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
合同;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工作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工作组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工作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工作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工作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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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
计工作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工
作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工作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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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每
季度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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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修订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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