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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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和记录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的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指定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的监事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监事会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以非现场方式召开
的监事会,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
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
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监事不得仅写明投票意向而不表
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监事会决议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记录、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
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执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对执行决议
拖延、推诿或阻挠的,监事会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和修改。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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