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2018]第 148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
(以下简称“
《规范通知》”),
参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 号)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广安爱
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
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
见
(一)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
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
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激励计划的各项管理内容,能确保公司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