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 十二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GUANGHE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10 层(518026)
Tel: +86 755 8367 9909 Fax: +86 755 8367 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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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者“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
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 01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
(2)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 01 破 1 号《决定书》;
(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
划》”);
(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哈尔滨
中院提交的《关于提请裁定批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
终止重整程序的申请》;
(5)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 01 破 1-3 号《民事裁定书》;
(6)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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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
(7)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的《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8)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 01 破 1-6 号《民事裁定书》。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在向本所提供
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
料、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均与原件一致;
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
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同
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
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京蓝科技为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
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未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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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一)2023 年 6 月 5 日,京蓝科技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
(2023)
黑 01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 01 破 1 号《决定书》,
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
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二)2023 年 11 月 27 日,京蓝科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和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
裁定批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申请》
。
(三)2023 年 11 月 27 日,哈尔滨中院依法作出(2023)黑 01
破 1-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京蓝科技重
整程序。
(四)2023 年 12 月 26 日,京蓝科技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
京蓝科技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工作。
(五)2023 年 12 月 26 日,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监督
报告》
,提请哈尔滨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六)2023 年 12 月 26 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3)黑 01 破 1-
,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三)项“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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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的标准”的规定,“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视为执行完毕:
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出留债清偿告知书(如需)。
上述条件满足后,管理人可向哈尔滨中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
根据京蓝科技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的
《监督报告》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如下:
账户。
截至《监督报告》提交之日,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均已支付完毕
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截至《监督报告》提交之日,应当分配的偿债现金已分配至债权
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经向管理人核实,截至《监督报告》提交之日,应当分配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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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
账户。
需)
鉴于京蓝科技有权提前还款且实际已完成清偿,其无需向涉及留
债清偿的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2 月 26 日,京蓝科技向管理人提交
了《执行报告》
;同日,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监督报告》,认
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提请哈尔滨中院裁定确认。
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己执行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管理人己依法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监督报告》,
哈尔滨中院亦已裁定确认,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己得到生效司
法文书的确认。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己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的标准;管理人己依法提交了《监督报告》,哈尔滨中院亦已确认,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重整计划》己执行完毕。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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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佳豪
经办律师:
徐恒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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