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艺科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8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3 年 12 月 9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
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高邮
市凌波路 33 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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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伟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包括下列 6 项子议案:
其中包括下列 3 项子议案: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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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5 和议案 6 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东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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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568,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96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
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51,05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52.1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0 人,所持股份数为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 人,
所持股份数为 5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962%。经合并统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 人,所持股份数为 568,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96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邹伟民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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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于树发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徐壮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杨锦刚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李静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李爱芹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梁国正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余新平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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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姜磊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陈强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数 151,049,401 票,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 559,601 票。
郭冬梅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51,0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5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5211%;反对 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同意 150,5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2430%;反对 45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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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 150,5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2430%;反对 45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5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 150,5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9.2430%;反对 45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5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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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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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杨学良
张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