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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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富
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公司债券及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公开信息披露所承诺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
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建立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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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
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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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时,保荐人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
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须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填写付款单,并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完成审
批手续,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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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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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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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适用于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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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应与公司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
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依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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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
还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
人占用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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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
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
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及是否如实反映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鉴证报告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
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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