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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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
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资料或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
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
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
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
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和相关决策资料等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
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并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履行聘任流程。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
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
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初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公司拟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部应当对该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之外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下一年度的审
计服务进行初步洽谈,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再充分了解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后拟定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四) 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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