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缘药业: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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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
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证券法》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
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
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
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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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披露时,同时披露当期主要经营数据;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
  (三)已上市重要产品循证临床研究结题获得结果报告;
  (四)已上市重要产品循证临床研究高质量研究论文在 SCI、国内双核期刊(含
中华医学会旗下相关杂志期刊)发表;
  (五)重要产品取得美国、欧盟或日本临床试验批件、药品注册批件,通过美
国 FDA 现场检查;
  (六)主导或者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
  (七)
    《上市规则》规定披露的内容未达到强制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项。
  上述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标准及要求参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行业信
息披露指引第六号—医药制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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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提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定、
签发;
  (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
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
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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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负责管理公
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各下属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
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各下属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
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
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公司下属单位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
负责整理本部门、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
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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