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可对如下信息进行暂
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可对如下信息进行豁
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
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五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业务负责人应
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
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
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
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保存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经公司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董
事会秘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