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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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在特殊情况下,可豁免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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