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 大商股份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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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其它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
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
构。工作小组由委员会秘书任组长,工作小组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十条     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需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
期。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列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意见、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委员每次只能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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