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
并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 2023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在上述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内,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深圳分
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申请使用最高授信额
度人民币叁亿叁仟万元整(敞口额度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
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敞口额度提供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整连带责
任保证;同时,公司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其
名下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一种无胶框的背光模组,专利号:
ZL201720002426.X)为上述敞口额度提供质押担保。
本次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机
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新材料
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
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
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5,171.58 190,056.18
负债总额 97,226.29 86,207.91
净资产 97,945.28 103,848.28
资产负债率 49.82% 45.36%
营业收入 79,685.24 78,626.15
利润总额 -7,090.18 -14,566.30
净利润 -7,090.18 -14,566.30
(三)被担保人诚信状况
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宝明精工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
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
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
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
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
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1)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
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
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
形成时间即使超过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作
为被担保人资信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风险
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营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
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37,810.42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资产的 41.17%。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27,180.00 万
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9.60%。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