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柴油机”)拟通过在北京产
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原银行”)0.8827%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由交易对方以现
金方式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拖柴油机不再持有中原银行股权。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已在《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效率,集中优势资源发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保持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因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