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
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
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
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
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
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在协议生
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
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
外汇期权又称货币期权,是一种选择契约,其持有人即期权
买方享有在契约届期或之前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额
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而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则有义务在买方
要求执行时卖出(或买进)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的该种外汇
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
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
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
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
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
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
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
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
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
执行。
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
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
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公司全年或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
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额度及期限
预计、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情况,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操作流程、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
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用于汇率风
险防范的分析决策,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为责任人。
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等信息,经财务总监审核后,
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的,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
后,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
关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申请书。
值业务的交易价格,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
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负责人复核后,及时上报总经理。
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
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
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
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
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
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收集相关
金融机构的分析资料并上报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报告,公司
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
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
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详细说明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
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