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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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
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前述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推选建议,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独立性进行审核和评价;
  (二)对董事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方案;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由召集人负责
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决议实行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公司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司外部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技能、知识、经验的情况以及是
否符合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进行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任何条款,如与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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