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5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该诉讼事项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丰元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
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收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2023)鲁 0405 民初 2321 号)等相关材料。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因订金退回事宜起诉青海
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聚之源”)
、刘炳生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态”)一案,涉及公司的诉讼金额为青海聚之源尚
未按照协议约定退回公司已支付的订金人民币 71,602,222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
息和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
终止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炳生
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本息还清之日止);
连带责任;
新材料有限公司 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3)
鲁 0405 民初 2321 号)。根据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台儿
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订金 71,602,222 元及利息(以 71,602,222 元为基
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7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399,81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
司、刘炳生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
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
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
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
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
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
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
诉状。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尚
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 748.88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0.3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在规定时
间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
款项可能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计划后续将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
准备,最终情况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