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珠海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珠海英搏
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
事担任,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增补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当人选等进行讨论研
究,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及兼职等履历,形成书面材
料;
(四)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并与前述人员就提名事宜
达成一致意见;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讨论决策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
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
方式通知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
限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行或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