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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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国-珠海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1-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参
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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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
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 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况,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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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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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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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权提出异议。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
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同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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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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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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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
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9-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向公司提出建议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如有);
  (三)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四) 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五)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六)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七)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八)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履职保障
                     - 10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 11 -
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与《管理办法》保持一致。过渡期
内,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
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
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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