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顿: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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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15      证券简称:威士顿           公告编号:2023-027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士顿”)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
会换届选举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
事 3 名,独立董事 2 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通过之日起三年。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茆宇忠先生、殷军普先生、
沈建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吴忆忠女士、杨迅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忆忠女士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为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迅先生尚未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将报名参加最近一
次独立董事培训并书面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按照相关规
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上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产生。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旧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技创新创业人才、上海市长宁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创始人,历任上海变压器厂工艺员、上海威士顿高技术发展公司总经理。2001 年
  至 2004 年,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2004 年
  至 2015 年,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至 2017 年,担任上
  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至 2020 年,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茆宇忠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29,6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3.64%,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通过威士顿(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
  间接控制公司 21,000,000 股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50,600,000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
  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机科学系软件工程硕士。2001 年加入威士顿工作至今,曾任程序员、项目经理、咨
  询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在项目管理、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现任上海威
  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殷军普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通过上海丛威咨询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6%;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
 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至 2001 年,就职于上海威士顿高技术发展公司,担任商务经理、人事经理;2001
 年加入威士顿工作至今,曾任销售总监、营销总监,现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建芳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通过上海丛威咨询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1%;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
 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至 1992 年,就职于上海电缆厂,担任财务会计师;1992 年至 1997 年,就职于 3M(中
 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协调员;1997 年至 2023 年,就职于爱立信(中国)通信
有限公司,担任亚太区研发及测试部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忆忠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5.5 条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年至今就职于上海长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迅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5.5 条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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