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
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认真审阅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
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
称“第一期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有关内容,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现就
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员工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列入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
象均经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适当选举或聘任,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以及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拟定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
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法》 (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工参与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建立并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
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第一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张伟、曹勇、刘炎姿、金国林、徐志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