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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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浙江盾安人工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后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一、
的独立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长
期激励计划(草案)》”)系公司根据战略规划以及人才激励需要确定的激励原则
及实施方向,不构成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承诺。公司将在遵循该长期激励计划方
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激励计划,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同意《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
  二、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
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或“本
次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期权的
授予安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等均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聘任,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公司本次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符合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第一期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建立并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
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
公司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本次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监事会对《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董事会会议亦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综上,公司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
  三、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公司现阶段发展重点、市场竞争情况
等因素,以上市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真实
经营盈利情况,是体现企业主营业务成长和经营成果最终体现的核心财务指标,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第一期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
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
客观全面的评价。
  综上,本次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计划
的考核目的,同意《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
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宋顺林、刘金平、李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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