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
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
公司股份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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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董事会
秘书书面反馈意见前,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不得操
作其买卖计划。
第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
或期间内委托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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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
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股份
公司书面报告,通过股份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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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股份公司股票:
(一)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股份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内;
(三)自可能对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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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股份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因股份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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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
度规定,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计
划,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的,股份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前述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其补充报告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股份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股份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股份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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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款所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
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
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
票违反本制度的,股份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
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亦同。原《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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