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股份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
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
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份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具体包括股份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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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公室为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股份公司应公
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
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二)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
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出
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
(一)拟提交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股份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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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其他重要交易。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前
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
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修
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份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十一)股份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股份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股份公司出现下列使股份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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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股份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
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股份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
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股份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股份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股份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股份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股份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股份公司名称、
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分拆;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行
业分类发生变更;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董事会审议通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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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
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股份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股份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
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生产经营
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股份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股份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
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股份公司5%
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获得大额政府补
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
更,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股份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情形时,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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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时,该股
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股份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股份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
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相关文件签署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股份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
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
负责范围内、其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股份公司、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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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份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
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股份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
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股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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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六)股份公司规定的其他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
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电子邮件给股份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
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公开披露。对于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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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
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
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到股份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
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五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
上报的,股份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股份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
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股份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或对股份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
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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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亦同。原《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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