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 亚 通: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2023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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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和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
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
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部和财务中心分别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各项投资事务。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过错的大
小,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及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
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
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金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或公司从事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2)预
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3)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或者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适用本制度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责任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议案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其工作细则
的规定的权限及流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有权审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决议后,由投资部和财务中心提出经投资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签字的书面申
请,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投资部主要职能
范围包括:
换为二级市场后的投资策略,明确相应的操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确定一级市
场持有证券的时间;
长期投资,每次中、长期投资必须提交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部负责人
审批后,知会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 在有权审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范围内,公司每次证
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总额分别由投资部和财务中心预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确定,在申报前,提交报告反映当前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状况,包括
账户结存资金、账户证券名称、数量、市值等。
  第十三条 投资部和财务中心定期打印交易明细资料,由专人保管,并建立
相应的资料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 5 年。
            第四章   管理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
规模及期限。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
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 手设
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
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投资部应当及时跟踪
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
持续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
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
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
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公司
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等知情人员在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期货和
衍生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
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部、财务中心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按照
每交易日、每周、每月定期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相应
的损益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况;
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第六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
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有关资金的划拨及清算,应于期末对证券投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
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九条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
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
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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