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机械: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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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资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总工程师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
     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
        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
     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
     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
     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
     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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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 拟定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五)   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委员会
            主席除外)委员人选;
      (六)   拟订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
     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
     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回答。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
     必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独立
    董事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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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
          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
      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
     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
     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
     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
      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
      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
      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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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
     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
     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   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   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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