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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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5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12)。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楼会议室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193,917,21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3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93,701,71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代
表股份 21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5 人,代表股份 215,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5 人,代表股份 215,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88,414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357%;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宋红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88,4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357%;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吴小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88,4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357%;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34,5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41%;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34,5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41%;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34,5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41%;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34,5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41%;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34,5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41%;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34,5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41%;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34,5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41%;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34,5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41%;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88,4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357%;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 表 决 ,同 意 193,834,514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41%;反对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南京)律师事务所曾真律师、周君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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