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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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
规则》
  ”)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王欣桐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50 时在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公
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
告。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港大厦 B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天亮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
少于 15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5 个股
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
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45,924,093 股,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213%。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
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581,244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56%(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为 7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581,24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17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
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47,460,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83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204%;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7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47,460,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83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204%;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7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47,460,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83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204%;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7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47,460,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83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204%;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7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47,460,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83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204%;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7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47,460,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83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204%;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7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47,460,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835,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99.6204%;反对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7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
人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
备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家宏                 李家宏
                  经办律师:
                           王欣桐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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