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田: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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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广田        公告编号:2023-118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00。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584,465,748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38.0195%(本次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总股
本仍为实施重整计划资本公积转增事项前的 1,537,279,657 股)。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83,702,04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37.96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63,7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771,650 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总股份的 0.7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
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465,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771,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465,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771,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465,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771,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465,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771,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陈家旺、黄闻宇通过现场的方式参
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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