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4 证券简称:声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债券代码:127080 债券简称:声迅转债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迅转债”(面值 100 元/张)利息为人民币 3.00 元(含税)。
第五年 2.40%、第六年 3.00%。
年 12 月 2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12 月 2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
开发行了 2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声迅转债”),根
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在“声迅转债”的计息期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声迅转债”2022 年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券持有人承担。
政及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天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
保范围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出具的《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中
鹏信评【2022】第 Z【346】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
稳定,“声迅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 年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跟
踪第【716】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声迅转
债”的信用等级为“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本次付息为“声迅转债”第一
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本期债券利率为
(含税)。
对于持有“声迅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2.40 元;对于持有“声迅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3.00 元;对于持有“声迅转债”的其他债券持
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3.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声迅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机
构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更多“声迅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2 年
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机构: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 9 号院 11 号楼 1 至 5 层 101
联系电话:010-62980022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
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