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95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占公司总股本的 74.1587%;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0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
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68
号)同意,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4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 8,22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0,96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 7 月 7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向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140.288 万股限制性股票和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35.072
万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股份总数由 10,960
万股增加至 11,100.288 万股。
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43.84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1,100.288 万股增加至 11,144.128 万股。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由于公司回购注销了 6 名已离
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 3.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由 11,144.128 万股减少至
个解除限售期及行权期的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激励对象可于 2022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含)期间自主行权。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激励对象共计行权 11.0588 万份,股份增加 11.0588 万
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11,140.228 万股增加至 11,151.7368 万股。
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由于公司回购注销了 11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
购注销了 165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 59.8564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3 年 3 月 1 日
至 2023 年 7 月 5 日期间,激励对象共计行权 1.12 万份,股份增加 1.12 万股;因此,
公司股份总数由 11,143.0768 万股减少至 11,084.3404 万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10,843,40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司 总 股 本 的 25.2914% 。 目 前 尚 未 解 除 限 售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股 份数量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杰、唐娟、陈玮钰承诺: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
减持规则。
(二)股东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汇通”)、
珠海中天智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天智科”)承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
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
减持规则。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杰、陈玮钰、唐娟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国
汇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中天智科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承诺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承诺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行价的价格进行减持,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承诺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将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承诺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
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承诺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承诺人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
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承诺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身份的,承诺人及受让方在 6 个月内遵守相应减持比例
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因违
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承诺人不得进行股份减
持。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承诺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四)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
中做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发布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
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82,200,000 82,200,000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
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