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铖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昌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国信证券对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
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946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27,953,500 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2〕541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111,812,946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27,953,5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3,859,446 股。
号:2023-015),以公司总股本 111,812,946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完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总股
本增至 156,538,124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56,538,124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71,255,3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5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5,282,7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4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10 名,其中:
法人股东 10 名: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财智创
赢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码矽一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厦门金圆展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杭州璟侑伍期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创富兆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
城江金丰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科控富海优选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主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就本企业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认缴的铖昌科
技 112.8844 万股股份而言,自增资铖昌科技并完
成工商变更之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
内以及铖昌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到
期日孰后为准)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在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
该等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由铖昌科技回购该部分
股份。
若本企业在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后减持铖昌科技股份:
深 圳 市达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2022 年 6
晨 创 通股
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铖昌科 2022 年 06 月 6 日至 严格按照
权 投 资企
技股份总数的 1%; 月 06 日 2023 年 12 承诺履行
业(有限合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月 28 日
伙)
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铖昌科
技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
的受让比例不低于铖昌科技股份总数的 5%,除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
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企业和受让方在 6 个
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
规定;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
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
应当合并计算。
如本企业可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
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则
本企业将优先按照该等规定及细则的减持规定进
行减持。
本企业所持有铖昌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企业亦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共 青 城江 自增资铖昌科技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20
金 丰 淳股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以及铖昌科技股票上
权 投 资合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到期日孰后为准),本企业
伙企业 (有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铖昌科技首次
限合伙); 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铖昌科技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杭 州 璟侑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铖昌
伍 期 股权 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投 资 合伙 若本企业在铖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企业(有限 后减持铖昌科技股份:
合伙);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铖昌科
江 苏 省现 技股份总数的 1% 2022 年 6
代 服 务业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2022 年 06 月 6 日至 严格按照
发 展 创业 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铖昌科 月 06 日 2023 年 12 承诺履行
投 资 基金 技股份总数的 2%; 月 28 日
( 有 限合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
伙); 的受让比例不低于铖昌科技股份总数的 5%,除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
江 苏 中小 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企业和受让方在 6 个
企 业 发展 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
基金(有限 规定;
合伙);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
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
深 圳 创富 应当合并计算。
兆 业 企业 如本企业可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
管 理 合伙 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企业(有限 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则
合伙); 本企业将优先按照该等规定及细则的减持规定进
行减持。
深 圳 市财 本企业所持有铖昌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
智 创 赢私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募 股 权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资企业 (有 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企业亦将严格遵守中国
限合伙);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深 圳 市达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晨 码 矽一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号 股 权投 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资企业 (有 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限合伙); 规定。"
深 圳 市前
海 科 控富
海 优 选创
业 投 资合
伙企业 (有
限合伙);
厦 门 金圆
展 鸿 股权
投 资 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
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且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可上
市流通股
本次可上市
持有限售股 数占公司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流通股数 备注
份数(股) 总股本的
(股)
比例
(%)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业(有限合伙)
杭州璟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
伙)
深圳创富兆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财智创赢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科控富海优选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江西省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
(有限合伙)
合计 6,738,479 6,738,479 4.30%
注①:深圳创富兆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中,699,020 股处于质押
状态。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
后
变动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85,282,785 54.48% -6,738,479 78,544,306 50.1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1,255,339 45.52% 6,738,479 77,993,818 49.82%
三、股份总数 156,538,124 100.00% 0 156,538,124 1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铖昌科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承诺;铖昌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铖昌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铖昌科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范金华 韩 冬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