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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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
董事议事程序规范、健全、完善,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司和独
立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
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
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上述三个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各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
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
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的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
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予以公告。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
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
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相关报送材料及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
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
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等情况以及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
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
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
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
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指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提议召开董事会的特别职
权事项)、第二十三条(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事项)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公司将根据本工作规则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明确规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并为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
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五章 年度报告的审议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
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认真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
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
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
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
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
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
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
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
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
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
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
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
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资本战略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
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除 本 规 则 另 有 规定 外 , 本 规则 所 称 “以 上 ”、“内 ”, 含 本数 ;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原《独立董事工
作规则》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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