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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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
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长、
总裁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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