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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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委托理
财行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
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
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履行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
控制措施,并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
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
风险的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
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为前提。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
财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列内容:
额及投资计划等;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即单日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
应当提交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十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审批决策程
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单日最高余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
财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具体经办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如与受托方签订理财协议或合同等;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四)负责跟踪到期理财资金,确保本金及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逐笔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参与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
任何第三方透露,参与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
相同的委托理财产品。
  (二)实行岗位分离操作: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
购、赎回)岗位分离。
  (三)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分人保管,并定期进行修改。
  (四)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离职的,应在第一时间修改资金密码和
交易密码。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委
托理财方案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对外披
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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