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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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10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
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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