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粤昆律法字第 3022 号
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本
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
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了第二十五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定于2023年12
月25日14:45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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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董事长邓代兴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
内容一致,且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议的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4名股东共计142,10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本总额的33.8495%。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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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东共8人,代表12,781,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6%。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一般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
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数
的99.9998%以上表决通过,其中占出席会议的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