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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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964号
致: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服务”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天服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天服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天服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天服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天服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天服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12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中天服务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9日公告了《关于召
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操维江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2:30;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1300号中天钱
塘银座6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
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共计代表股份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16,390,77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60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
通过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此处统计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4
人,代表股份4,194,51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338%。没有中小投资者通过现
场参加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中天服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本次
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均涉及关
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天服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