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 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23-083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 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23 年 12 月 25 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会议室
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0 人,代表股份 240,208,0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1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
代表股份 219,226,3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9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38 人,代表股份 20,981,6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12%。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以外的股东)
       共 38 人,所持股份 20,981,6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12%,
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
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96,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70,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9934%;反对 2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92,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66,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9743%;反对 2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96,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70,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9934%;反对 2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92,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66,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9743%;反对 2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92,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66,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9743%;反对 2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回
避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770,458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70,4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9934%;反对 2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高毛英、高瑶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佳电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