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地香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
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2023
年 12 月 13 日,谢晓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6.87%的股份)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请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的
《关于出售闲置资产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共同审议。除
此之外,其他各项事宜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临
虹路 289 号 A 座 6 楼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2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
月 25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关于新提案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增加了新提案。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述新增加提案与原有议案一并表决。表决结果参见本法律意见书“四、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新提案的提出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临时提案
的提出及表决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城地香江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