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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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议事程序,确保独立董事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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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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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重大业务往来”是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存
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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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相关
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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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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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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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提供保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
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
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
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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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决定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原则上应不迟
于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相关会议资料发出。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专门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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