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 關連交易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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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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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
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066)
背景
於 2 0 2 3 年 1 2 月 2 2 日 , 中 信 建 投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中 信 建 投 投
資 」) (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與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北 京 金 融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北 京 金 控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 即 北 京 金 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金 財 基 金 」)以 及 北 京 金 控 資 本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金 控 資 本 」),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主 體 訂 立 相 關 協 議( 以 下 簡 稱「 該
協 議 」), 內 容 涉 及 北 京 金 建 北 交 股 權 基 金 合 夥 企 業( 有 限 合 夥 )        (暫
定 名 , 以 下 簡 稱「 基 金 」)的 設 立 及 管 理 。 基 金 為 於 中 國 註 冊 的 有 限 合
夥 , 以 支 持 北 京 證 券 交 易 所( 以 下 簡 稱「 北 交 所 」)高 質 量 建 設 , 助 力
中小企業高速發展為目標,重點聚焦擬於北交所上市的優質企業及新
興產業高成長性初創型企業,主要投向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
息 技 術 服 務 業 及 科 學 研 究 和 技 術 服 務 業 , 並 關 注「 2 4 4 1 」高 精 尖 產 業
體系。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截至本公告日期,北京金控集團直接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屬於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 北 京 金 控 集 團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包 括 金 財 基 金 以 及
金 控 資 本 )屬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關 連 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 香
港上市規則第14A章,該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由 於 有 關 該 協 定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之 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中 最 高 者 超 過 0 . 1 % 但 低 於 5 % , 該 協 定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包 括 獨 立 財 務 建 議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
惟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
該協議之主要條款
日期
訂約方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北 京 臨 空 智 谷 」)
資本承擔
所有合夥人向基金繳付之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500,000,000元。合夥
人各自將作出的認繳出資額如下:
合夥人           類型                 認繳出資額      百分比
金財基金          普通合夥人        人民幣1,000,000元     0.20%
金控資本          有限合夥人       人民幣174,000,000元   34.80%
中信建投投資        有限合夥人       人民幣175,000,000元   35.00%
北京臨空智谷        有限合夥人       人民幣150,000,000元   30.00%
上述合夥人的出資額乃由合夥人經參考基金之估算資金需求,按市場慣
例,以公平原則磋商後釐定。中信建投投資將根據擬投資標的所需金額
以自有資金撥付。
基金管理
基金根據協議將由金財基金管理。
投資方向
基金實繳金額中扣除用於承擔或備付合夥費用及其他義務之金額後的
餘 額( 以 下 簡 稱「 可 投 金 額 」)的 6 0 % 以 上 將 主 要 投 向 擬 在 北 交 所 上 市 的
 優質企業;投資於上交所、深交所擬上市的新興產業高成長性初創型
 企業將低於可投金額的40%。在產業方向上,將重點投向製造業、信
 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重點關注
「 2 4 4 1 」高 精 尖 產 業 體 系 。
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共設4名委員,由金財基金委派3名委員,由中信建投投
資委派1名委員,金控資本、北京臨空智谷不委派委員。投資決策委員
會作出任何決策,應經有表決權的委員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涉及利益
衝突項目,設立相應的回避表決機制。
管理費
投 資 期 擬 收 取 實 繳 金 額 的 2 % ╱ 年( 管 理 費 的 收 取 名 稱 和 方 式 以 該 協 議 約
定 為 準 , 總 費 率 不 超 過 上 述 描 述 ), 退 出 期 擬 收 取 尚 未 退 出 項 目 的 投 資
成本的2%╱ 年,延長期不收取管理費。
基金年期
基 金 存 續 期 為「 3 + 2 」年 , 其 中 投 資 期 3 年 , 退 出 期 2 年 , 金 財 基 金 作 為
基金管理人根據屆時的實際情況可延長2次,每次1年。
一般資料
本公司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主要從事投資銀
行、財富管理、交易及機構客戶服務、資產管理業務。
基金為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合夥。基金主要從事非證券業務的投資、股權
投資以及投資管理業務。基金並無可披露之基金財務資料或過往表現。
中信建投投資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全資附
屬 公 司 , 主 要 從 事 股 權 投 資 管 理 、 投 資 諮 詢( 中 介 除 外 )以 及 項 目 投 資
業務。
金財基金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北京金控集團全資
附屬公司,主要從事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諮詢以及股權投資管理。
北京金控集團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主要業務為經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北京國有資本運營管理有限
公司直接持有北京金控集團100%的股份。
金控資本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北京金控集團全資
附屬公司,主要從事股權投資及管理、企業管理諮詢、投資管理諮詢、
投資諮詢。
北京臨空智谷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企業管
理 ; 企 業 管 理 諮 詢 ; 社 會 經 濟 諮 詢 服 務 ; 信 息 諮 詢 服 務( 不 含 許 可 類 信
息 諮 詢 服 務 ); 公 共 事 業 管 理 服 務 ; 技 術 服 務 、 技 術 開 發 、 技 術 諮 詢 、
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企業形象策劃;諮詢策劃服務,市場
營銷策劃;工程管理服務;項目策劃與公關服務。北京臨空智谷為北京
順 義 晨 光 工 業 開 發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晨 光 工 業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晨 光
工業為一家隸屬於北京市順義區南法信鎮人民政府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主要從事北京市順義區晨光工業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土地整理、物業
管 理 ; 銷 售 百 貨 , 土 產 品 , 建 築 材 料 , 五 金 , 交 電( 無 線 電 發 射 設 備 除
外 ), 化 工( 化 學 危 險 物 品 除 外 )。
據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信 及 確
信,北京臨空智谷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
人士的第三方。
共同設立基金的理由及裨益
中信建投投資擬通過參與設立該基金,進一步支持北交所的建設與發
展 , 助 力 提 升 資 本 市 場 效 率 和 流 動 性 ; 更 好 服 務「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支持首都高精尖產業佈局,全方位助力實體經濟發展。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確 認 , 該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之
條款乃公平合理,屬在本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
款所訂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
李岷先生、閆小雷先生及朱佳女士為與北京金控集團有關連的董事,從
良好企業管治角度,李岷先生、閆小雷先生及朱佳女士在相關本公司董
事 會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 概 無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本 次 交 易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或 於 北 京 金 控 集 團 及 ╱ 或 其 聯 繫 人 擔 任
任何職務,因而須就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截至本公告日期,北京金控集團直接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屬於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 北 京 金 控 集 團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包 括 金 財 基 金 及 金 控 資
本 )屬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關 連 人 士 。 因 此 ,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第14A章,該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由 於 有 關 該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之 所 有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義 見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 4 . 0 7 條 )中 最 高 者 超 過 0 . 1 % 但 低 於 5 % , 該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包 括 獨 立 財 務 建 議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 惟
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
釋義
「該協議」     指   中信建投投資與金財基金、金控資本以及北京
              臨空智谷所訂立日期為2023年12月22日的協
              議 ,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該 協 議 之 主 要 條 款 」一
              節
「聯繫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信建投証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華人
              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
              已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及 買 賣( 股 票 代 碼 :
              賣( 股 票 代 碼 : 6 0 1 0 6 6 )
「關連人士」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關連交易」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基金」      指   根據該協議所設立的基金,暫名為北京金建北
              交 股 權 基 金 合 夥 企 業( 有 限 合 夥 )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附屬公司」        指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信建投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常青
中國北京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王常青先生及鄒迎光先生;本公司非
執行董事為李岷先生、武瑞林先生、閆小雷先生、朱佳女士、楊棟先生
及王華女士;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浦偉光先生、賴觀榮先生、
張崢先生、吳溪先生及鄭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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