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
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具有必要性;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
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相关事项。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收购制造基地厂房及厂务设施”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收购制造基地厂房及厂务设施”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安广实、BEICHAO ZHANG(张北超)、陈绍亨